美国新政EB5投资移民的申请条件有哪些?

2024年02月19日

美国移民法职业移民第五类优先 (Second Preference Employment Based Immigration,简称EB-5),又称投资移民,对于拥有足够资产并有意移民美国的人来说,EB-5是极具优越性的选择。本文就着重为您介绍新政下美国EB5投资移民的申请条件有哪些。

一、美国EB-5新法案的分析讲解

2022年3月15日,美国国会通过了《EB-5改革与诚信法案》(以下简称“EB-5新法案”),正式重启EB-5区域中心移民计划,重启后的EB5投资门槛从50万美金涨到了80万美金,虽然价格上涨了,但EB-5却引来了以下这些利好:

1.新增签证名额预留

新政在每年的1万个EB-5签证配额中,自动获得32%预留名额,剩下的 68%为其他合格的EB-5投资移民申请人共用。预留名额占比如下:

  • 乡村地区:预留20%=2000个;
  • 城市高失业地区:预留10%=1000个;
  • 基础建设项目:预留2%=200个;

如果当年预留的名额没有用完,则未使用的签证配额将会被添加到同一类别预留的第二年使用,如第二年仍未被用完,则会释放出来给其它EB-5申请人使用。然而一旦预留的3200个名额用完了,申请人就要进入排期等待。

根据最新排期表显示,对大陆出生的申请人,以上三类预留签证项目,还未进入排期的状态,对于想无排期快速移民美国的朋友来说,现在无疑是千载难逢的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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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允许使用双递交Concurrent Filing

根据政策,在美国境内的申请人可以在递交I-526E的同时递交I-485身份调整表格。(对于人在美国境外的EB-5申请人来说,仍然通过领事馆程序最终获得绿卡。)

递交I-485的同时还可以递交I-765(工卡)和I-131(旅行证)的申请表格。根据目前EB-5新政申请人的实际情况,移民局大致会在递交后的3-4个月批准I-765工卡,9-10个月左右批准I-131旅行证。

申请人获得工卡和旅行证后,即可在证件的有效期内享有在美国自由工作、生活、子女教育和自由出入美国的权力。申请人在I-485获批前可多次延期工卡和旅行证的申请,直至取得EB-5类别的第一张2年期绿卡。

注:I-526E表格,为新政下使用的EB-5申请表格,用于区分于旧政的I-526表格。

3.加强区域中心监管

为了杜绝欺诈现象发生,新法案在许多方面对区域中心提出了严格要求,包括证券合规、数据记录、所有权和企业管理等。

所有区域中心至少每5年接受一次移民局审核,此外,区域中心还须每年贡献10,000美元至20,000美元给新创建的诚信基金(取决于区域中心规模),用于支付美国移民局对于EB-5行业各方开展监督和调查。

4.增加祖父法案条款

以2026年9月30日为分界线,在此日期前递交的申请都能受此条例保护,如果在此日期后区域中心计划再次暂停,则于2026年9月30日之前递交申请的投资人仍有资格继续EB-5移民流程。

该条款能有效保护所有参与EB-5区域中心计划的投资人,即便是有排期国家的投资人都可确定移民局将会受理他们的申请。

5.投资者保护

如果I-526申请被拒是因为项目或区域中心出问题,在180天内如果转投到别的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以保留优先日。

二、美国新政EB5投资移民的申请条件

EB-5投资移民项目旨在吸引外国投资者的资本投资和创造就业机会来刺激美国经济。因此EB-5投资者一定要满足特定的资本投资金额、创造职位的要求、并保证被投资的美国企业符合EB-5计划相关规定的。具体如下:

1.投入规定的资金数额

按申请日期和投资地点不同,移民局规定EB-5投资者需投入的最低投资额不同:

  • 2022年3月15日起,EB-5规定的一般最低投资额为105万美元;
  • 而为了刺激美国偏远或高失业率地区的经济发展,移民局规定如果投资者投资的对象处在 “目标就业区域”(TEA:Targeted Employment Areas),即人口低于2万的农村地区或者失业率高于美国平均失业率50%的高失业率地区,投资金额限制可下调到不少于80万美元。

注意:移民局会根据通货膨胀来调整不同类型的最低投资金额,每五年调整一次。目前的最低投资金额,适用于2022年3月15日当天和之后、下一次调整公布之前的EB-5投资者。

移民局将重点对投资者资金的来源进行审查。所谓投资资金的来源合法,是指EB-5申请人用于在美国投资的资金必须从正当合法的途径获得,由非法途径,比如通过犯罪获得的资金不能用于EB-5投资。

资本包括投资者拥有的现金、设备、存货以及其他有形的财产、现金等价物等;在某种情况下,投资资金可包括移民投资者的不可撤销的承诺(如允诺付款/还款的票据)。所有的资本应以美元的公平市场价值来计算。

2.创造足够就业岗位

除了投资资金外,另一个核心的要求是创造就业。EB-5 的一般规定是,投资者必须向一家新的商业企业投入规定的资金数额,而该企业需要为至少10 名符合条件的美国员工创造全职工作职位。

而根据投资方式的不同,移民局对于投资企业创造就业岗位的要求不同:

投资移民方式具体可分为两种:

【直接投资 (Direct Investment)】

EB-5 投资者可以美国任何地域创立和经营管理一个新的企业;收购一个原已存在的企业并在实质性上重建或重组此企业;投资一个存在的企业并使其净值或员工数增长40%。

【区域中心投资 (Regional Center)】

除了直接投资,投资者也可以把资金投给移民局核准的区域中心,成为某个项目的合伙人或股东。

注意:区域中心:为了能够增进EB-5项目方融资,美国国会于1992年推行了试验项目,其中包括了建立区域中心。这些区域中心由美国政府指定,直接参与监管符合资质的EB-5项目方,并且以此吸引外国投资者的融资。

如果一个区域中心运营良好,将会同时有利于投资人和项目方。从投资人的角度来说,区域中心就好比一个商业或投资经理人,他们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做出商业决策并且确保项目正常运营以继续

符合EB-5的申请要求。比起与有限的合作伙伴进行投资,投资人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更加省心。对于项目方来说,由于不被局限于仅仅提供直接就业机会,他们则可以通过区域中心来吸引更多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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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创造就业机会的要求:

  • 直投类的新商业企业(或其全资子公司)必须直接创造就业机会,也就是符合条件的员工必须受直投类的新商业企业(或其全资子公司)雇佣,且数量不少于10位。
  • 区域中心类别的10个就业机会,可以是该企业直接或间接创造的,间接的就业机会即由于在区域中心的投资直接导致或者附带产生的就业机会。
  • 如果是投资了经营不善的企业,投资者必须证明其所投资企业的现有雇员人数以及未来2年内的雇员人数将会维持在不低于投资前的水平。

注意:经营不善的企业:经营不善的企业是指存在了两年以上,并且在申请人提出投资移民申请(1-526表格)之前一年到两年内企业净资产(net worth loss ) 亏损超过20%。对于收购经营不善的企业的申请人,美国移民局并不要求增加10个就业岗位,而只是要求在至少两年内保持现有的10个以上的岗位或投资时的雇佣状态,但作为收购已经存在的企业的特殊情况,依然要求净值上升40%。申请人可以通过收购一个经营不善的企业来申请EB-5移民签证。

3.投资新的商业企业

商业企业指任何为持续进行营利性质活动而构成的合法经营机构,包括:

  • 个人独资企业;
  • 合营公司(无论是有限公司或普通公司);
  • 控股公司;
  • 合资企业;
  • 注册公司;
  • 企业信托;
  • 其他实体,可以是上市或私有。

这里所说的商业企业包括控股公司以及其全资子公司,其前提是每个子公司都在持续进行合法营利性质的经营活动。这个概念并不包括非商业活动,比如拥有或者经营私人住宅等。

EB-5投资移民规定投资者必须投资一家新的商业企业,该企业应该是:

  • 于1990年11月29日之后成立,或
  • 于1990年11月29日当天或之前成立,需满足:

(1) 以购买和重组或改组现有企业的方式而产生一个新的商业企业,或;

(2) 通过扩大投资,致使公司的净资产或员工的人数至少增加40%。

以上就是有关于美国新政EB5投资移民的申请条件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为广大移民者提供帮助,如果想要了解更多关于美国EB5移民的内容,欢迎浏览欧美通移民的其他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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